延安必康(002411)股民索赔登记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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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日升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延安必康(00241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登记委托代理事宜。

一、索赔条件

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含)之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目前一审判决支持由延安必康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对投资者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二、案件背景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是一家从事医药中间体类产品与氮肥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原料药、中成药及化学药品等生产和销售。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安必康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延安必康披露接到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后,上市公司股价于2月5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上市公司股价由涨转跌,2月7日涨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达9.98%、5.65%(2月8日和9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延安必康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综上,陕西监管局认为,延安必康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三、索赔需要材料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与林日升律师团队联系,律师会告知您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一般情况下,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参见以往公众号文章:《股民打印证券交易凭证的注意事项》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

四、本团队股民征集中股票清单:

五、专业证券索赔维权律师团队

若您为上述清单所列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下述联系方式与林日升律师团队取得联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 林日升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348793

电话及微信(推荐微信沟通):18612230093

邮箱:245913738@qq.com

林日升律师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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