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ST凯瑞,002072)股民索赔登记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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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日升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凯瑞德(*ST凯瑞,00207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登记委托代理事宜。

一、索赔条件

根据凯瑞德(002072)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1、在2015年8月28日到2017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ST凯瑞(002072)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21日(含)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2、在2014年12月3日到2016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ST凯瑞(002072)股票,并且在2016年11月1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二、案件背景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2000]第32号文件批准,由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德州双威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德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于2000年6月12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74号文<关于核准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20日、2006年9月26日公开发行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008年3月28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2007年末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股,合计转增股本1,600万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7,600万元。

自2014年11月24日起,公司名称由“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公司),英文名称由“Shandong Demian Incorporated Company”变更为“Kairuide Holding Co.,Ltd.”。

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2019〕11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吴联模、张彬等10名责任人员)》,认定凯瑞德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

证监会查明,凯瑞德对上述重大诉讼相关事项,未及时进行披露。2016年1月4日,凯瑞德在《关于公司一宗土地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中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但未披露其他2起诉讼;同时,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仍仅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未披露其他2起诉讼,且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

证监会查明,凯瑞德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相关事项,未及时进行披露。同时,凯瑞德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6月4日,证监会作出〔2020〕2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吴联模等5名责任人员)》,认定凯瑞德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将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

证监会查明,凯瑞德在出售杰之盟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在201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和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如实将出售杰之盟股权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相关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2、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证监会查明,凯瑞德对于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索赔需要材料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与林日升律师团队联系,律师会告知您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一般情况下,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参见以往公众号文章:《股民打印证券交易凭证的注意事项》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

四、本团队股民征集中股票清单:

五、专业证券索赔维权律师团队

若您为上述清单所列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下述联系方式与林日升律师团队取得联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 林日升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348793

电话及微信(推荐微信沟通):18612230093

邮箱:245913738@qq.com

林日升律师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