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601101)股民索赔登记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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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日升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昊华能源(60110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登记委托代理事宜。

一、索赔条件

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昊华能源(601101)股票,并于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

【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二、案件背景

2002年12月6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2]24号)批准,由京煤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煤集团(原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五矿发展(原五矿龙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煤科总院等四家法人股东以发起方式共同设立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

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以下简称《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

此后,昊华能源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2019年12月27日,公司公告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昊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耿养谋知悉、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昊华能源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关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鲍霞知悉并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上述当事人给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三、索赔需要材料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与林日升律师团队联系,律师会告知您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一般情况下,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参见以往公众号文章:《股民打印证券交易凭证的注意事项》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

四、本团队股民征集中股票清单:

五、专业证券索赔维权律师团队

若您为上述清单所列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林日升律师团队取得联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 林日升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348793

电话及微信(推荐微信沟通):18612230093

邮箱:245913738@qq.com

林日升律师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