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新规出炉,看点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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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落地三个月之后,与之对接和配套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理财新规”)出来了!

7月20日下午,银监条线的记者接到临时通知过来开会,这个会就是为发布“理财新规”开的。

随后,央行发布了另一个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资管新规细则”)。

当晚,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下一行两会的资管配套细则都齐活儿了!

昨儿在发布会上,银保监会还表态,已与央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有松有紧的三大资管细则出来,当下乱哄哄不知所措的市场,也算吃了一颗“定心丸”。

银行理财业务开展已有16年,有过躬逢盛世的辉煌,也因飞单乱象丛生,被当头棒喝。

去年Chairman郭重返金融街之后,立马着手治乱,推出“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其中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是三大重点。

经过一年多的重拳治乱,一批银行“坏孩子”给罚得底儿掉。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已建立,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

资管新规出台后,大家都在等着配套的理财新规的出台。动作快的银行,已开始申请资管子公司,调整产品线。

总体来说,“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细则”比之前的预期有所放松,比如: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降低,公募可投资非标资产,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元降至1万元、过渡期内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可采取摊余成本法计价、难以回表非标资产可以特殊处理、允许银行可自行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等。

截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截至2018年6月末,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环比下降1.18万亿元。理财资金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占比约为15%左右。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细则出台后,今后47万亿资管资金该怎么发展,有了指明灯。下一步该怎么做,就看银行、券商们的了~~

【产品分类】

一、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门槛: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投资范围:

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投资门槛: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三、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加强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

【投资范围】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比现行规定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无疑大大扩展。

tips:

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负面清单】

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和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受(收)益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非标】

期限匹配:

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限额和集中度管理: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

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认定标准:

由央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

TIPS: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这意味着,对于无法回表的长久期非标债权类资产,银行不需发行对等久期的理财产品来对接,也解决了一些股权投资确实无法满足表内监管要求无法回表的问题,降低了市场对理财细则可能冲击市场的担忧。

【集中度管理】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时: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净值化管理】

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

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TIPS:

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穿透管理】

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银保监会应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理财产品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持牌机构包括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预留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空间和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附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截至目前,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和民生银行等九家银行宣布拟设资管子公司。

早在2015年,光大银行曾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已同意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但一直未获监管部门批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出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信披】

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

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销售管理】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销售渠道: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在营业场所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

门槛: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刚兑监管】

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银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资管新规及一行两会的细则出台后,打破刚兑和期限错配、推动理财业务转型、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的目标能实现吗?

以及,“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财文化能形成氛围吗?

@今日话题 @徒步探花君 #银行理财新规#

全部讨论

quisheng2018-07-22 07:56

转发,对银行构成利好。看市场如何反应。

好拉投资2018-07-22 07:34

学习了。银保监会应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如果能做到“最终投资者<---->底层资产”,这样一对一的透明理财的话。估计市场会理性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