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的炒股服务费可以退吗?不仅没赚反倒严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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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是可以的。首先,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须要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且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不仅仅公司要有许可证,工作服务人员也要有“投资顾问资格”证才行。

而目前市场上,各种各样的“炒股高手、老师”,不管有证的或是没证的,通过帮股民“免费”诊股,卖炒股课程,开培训班等各种手段,诱导股民缴纳高额的“炒股服务费”,股民缴费后跟随其操作却往往亏损严重。有证的往往涉嫌虚假宣传,误性性营销,无证的则更不用说了,其所收的“炒股服务费”属违规所得,毫无疑问是可以要求退还给股民的。

那么,哪里可以查询公司或个人是否持证呢?

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持牌公司清单,可通过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当前共有144家证券公司及7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数据截止至2023年11月30日),此名单之外的无疑都是在“无证驾驶”,肯定是违规的。而就算公司“持证上岗”,其工作人员(通常称为“老师“)是否有“投顾资格证“也是有要求的(也可通过证券业协会查询),公司有证人员无证同样算“无证上岗”,也是可以要求退还炒股服务费的。

即使公司及工作人员都”持牌“,股民缴纳的炒股服务费基本上也是可以退的,为什么呢?因为在工作人员营销股民缴纳炒股服务费的过程中,往往会通过虚假宣传,夸大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营销等手段,诱骗股民缴费,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导致股民不仅缴纳高额炒股服务费,往往还会有严重的投资损失,在以往案例中,如案号:(2021)川01民终3440号、(2020)川01民终18288号、(2022)粤01民终4484号、(2021)京民终501号、(2017)辽民申4561号等,法院均判决退还股民缴纳的炒股服务费。

那么,投顾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其销售、服务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又有哪些呢?如虚假宣传、误导性营销、违规风险测评、承诺收益等,以下几个实例供参与,如果有遇到类似情况,则基本确认是可申请炒股服务费退钱的。当然,具体情况还是找我们帮确认下会比较好。

1. 虚假宣传、误导性营销:时不时的发消息,说他们股票池或之前说过的票,涨得有多好多好,XX跟他们操作赚了好多好多等等之类的,给股民造成他们“永远在赚钱”、“炒股非常牛”的假像,不断的刺激股民,诱骗股民缴炒股服务费。而当股民真缴费跟他们操作后,却往往是持续亏损、严重被套,完全是另一番景象。

2. 违规风险测评: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投顾公司在销售其服务产品时,需确保股民风险等级与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如不能将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销售给保守型投资者。但投顾公司工作人员为达成销售目的,往往通过提示答案、多次重复测评等方式,违规把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等级调到与”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相匹配,进而可以“合法”的将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销售给投资人,此时投资人其实是可以要求退还炒股服务费,甚至要求投顾公司承担部分投资损失的。

3. 其它违规行为:投顾机构向投资人推荐的投资标的缺乏合理的投资逻辑和依据,工作人员直接代替投资人管理其证券账户,工作人员直接收取“炒股服务费”,向投资人承诺保底或保收益等等,都涉嫌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投资人都是可以合理合法的要求退还“炒股服务费”的。

所以,不管投顾机构是“持牌运营”,还是“无证运营”,其营销或服务过程,多数情况下,或多或少的都会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收取的炒股服务费也即为违法违规所得,投资人完全可以合理合法、理直气壮的要求投顾机构无条件退还炒股服务费。

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