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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RENN)$ $开心汽车(KXIN)$ $软银集团(SFTBY)$ 关于人人诉讼案的第一手消息!

直接去纽约州官网可以找到这份拒绝动议的文件,简单翻译下,法官的论点主要有以下:

1、原告要求的赔偿对象应当不仅限于原告自身,而是应该包含所有被影响的小股东,否则违背提起这次诉讼的初衷:保障处于弱势的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你们要赔偿,那就所有小股东都要分到钱,不然你们(原告)只想着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被告有何两样?

2、索赔的对象应该是人人资产剥离敲定前一天(2018年4月29日)持有人人股票的所有中小股东,无论他们之后是否卖出手里的股票,都有权利获得赔偿,因为在剥离发生的当天,他们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受损。

也就是说,只要你在2018年4月29日当天持有人人股票,就有权利获得赔偿!和你之后是否卖出怎么操作都无关,只看当天持仓状况!
我估算了下,去掉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告持有的股份,和三分之一的律师费和其它开销,每股能赔个15~25美刀,已经比现在的股价高了,所以大家赶紧看下自己的历史持仓记录,没准有意外之喜。

3、2018年4月29日以后购买人人股票的新股东,无权获得赔偿!

这点最关键,也是人人股价暴跌的原因,也是我认为股价将继续下探变成毛票的原因。

法官的理由是,2018年4月29日以后买入股票的人,清楚的知道自己所买入的股票代表的价值,他们完全知道优质资产被剥离的事实,也愿意承担剥离后剩余人人公司的价值波动,所以这部分人的利益并没有被侵占,无权获得赔偿。

这当然很有道理,我们都知道最近一年人人股价高涨的唯一原因就是有一批法盲散户觉得自己能分到这个高额赔偿,人人本体已经没有投资价值,股价在1块以下才是常态。

讽刺的是,这批散户正是因为知道自己能获得赔偿而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4、如前所述,诉讼的赔偿费用应当按股份分给所有当时持有人人的小股东,即使一部分赔偿金无人认领(许多人会忘记或者不知道这件事),也不能分给剩下的人,而是被一个专属账户托管,由专人来分发处理这批赔偿金。

法官为了中小股东(不仅仅是原告,更重要的是除开原告以外的真正的小散户)的利益真是操碎了心,明确说明了这笔钱谁都别想多占了,就算分不出去,也不会交给原告自己吞了。另外,法官也表示赔偿费用不能归于现有人人公司所有,进一步断绝现有股东获益的可能。

5、最后是关于诉讼律师费的,法官明确表示一个亿(赔偿金的1/3)的律师费太贵了,即使原告律师列了一大堆自己的工作成本,这个律师费也是无法接受的,过高的律师费也会导致本来可以迅速和解的官司被拖得又臭又长。大概三千万美金左右才是行业正常水平。

总结一下:被告陈一舟当然不是好东西,但原告就是为民请命的大善人嘛?当然不是,原告只想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真正受损失的小散户他们才不在乎呢,法官也很公正的看到了这点,高昂的律师费,故意拖延的诉讼流程,都给利益输送、市场操纵留下了空间。

纽约法院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有理有据的驳回了诉讼,旨在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少数人。

最后回到人人股票,我认为这份文件被推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现有股东获得任何赔偿的可能性已经趋近于0。

换句话说,现有人人股票不具备任何实际价值,迟早会跌回1美元以下,这大概就是人人的最终章了吧,一代人的回忆,最后竟如此收场,也是唏嘘。

全部讨论

2021-12-12 09:23

写得真好!
被告陈一舟当然不是好东西,但原告就是为民请命的大善人嘛?当然不是,原告只想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真正受损失的小散户他们才不在乎呢,法官也很公正的看到了这点,高昂的律师费,故意拖延的诉讼流程,都给利益输送、市场操纵留下了空间。
最后回到人人股票,我认为这份文件被推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现有股东获得任何赔偿的可能性已经趋近于0。

2021-12-12 02:38

最后再骂一下陈一舟,这个人是真的没水平没格局,只想着靠金融手段赚钱割韭菜,没有做出伟大的公司伟大的产品

2021-12-15 13:19

陈一舟是中国人的耻辱!

2021-12-14 01:47

28,29两天休息,27号周五情况正常,30号开市就跌

2021-12-14 22:48

欣泰电气

2021-12-14 18:21

请教您一下,这股现在做空他,长远是不是白赚?为什么还有10美金一股,难道不是应该是接近归零吗?

2021-12-14 02:01

Hobson's choice 1544到1631历史上早已有这种这种类型的商业行为发生,几百年积累下来的经验来归纳应对今天陈一舟重复历史的行为。用积累,沉淀的文化,而不像汉子系统常常发生的革命文化来处理问题。

2021-12-14 01:51

Those shareholders are the record shareholders at the close of business on April 29, 2018 (the Record Date), i.e., the day before the spin-off transaction was announced. These are the shareholders who were given the “Hobson’s choice” (NYSCEF Doc. No. 405 ¶ 10) that forms the basis for this litigation when Renren’s most valuable assets were allegedly siphoned off and it is irrelevant whether they have sold their shares. The harm caused to their investment was immediate and at the time of the announcement because the market is efficient. Investors who purchased shares after the Record Date or who increased their positions during the pendency of this litigation, on the other hand, knew exactly what they were purchasing and can not profit by allocating to themselves the damages due to those harmed.

2021-12-12 15:10

请教一下,我在当时持有,后来卖掉了,如果要获得赔偿需要去登记或者委托给律师吗?谢谢

2021-12-12 14:03

那请教一下,如果我在18年4.29之前就持有,一直到上周26块钱卖掉,也还是能拿到补偿的是吗?也就意味着实现了双重利益最大化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