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件说说A股投资者的维权之路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1

1

2018年12月,一则在自媒体发布的关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文章引爆市场,随后证监会介入对康美药业立案调查。

2020年5月,康美药业正式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坐实了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半年度财务报告虚增收入合计约275亿元、虚增货币资金360亿元等财务造假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违规行为。

看着这些数据够令人咋舌了吧,但是,更令人咋舌的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仅对康美药业罚款60万元,对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罚款90万元。这跟造假的数字比起来简直是凤毛麟角了。

其实证监会处罚的依据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按照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已经是属于顶格处罚了。

有了康美药业这种离谱的事件之后,新《证券法》在2019年迎来了修订,直接把行政处罚的档次拔到了新的高度: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以上仅仅是证监会层面的行政处罚,马兴田等人因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还受到了刑事处罚,2021年11月,马兴田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2

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对康美药业该判的判了该罚的罚了,那么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该怎么办?其实,证券法早有规定说明若因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是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新证券法修订之后,专门增加了一个章节“投资者保护”,对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做了新的规定,最大的改变就是增加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在修订之前,投资者只能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两种诉讼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起诉主体的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是由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自行提起,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现在终于有机构可以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出头打官司啦,并且普通投资者不用支付任何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简单说说这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表人,是否够资格。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都是由证监会组织成立的机构;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基金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目前,投服中心针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一系列安排,制定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从规则里面也可以看到投服中心会聘任专家和公益律师来支持诉讼活动,其实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省事了不少。

那么,如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呢?

基本上是一个三步走的程序: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内部评估研究+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向法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3

康美药业案件正是国内首例特别代表人证券纠纷诉讼。

2020年12月31日,11名康美药业投资者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普通代表人诉讼,3月26日法院发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恰好3月1日新证券法就已生效。因此,投服中心在其官网发布接受投资者委托的说明。投资者可以根据说明中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021年4月16日,法院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诉讼正式转换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再后来,开始正常的走法律流程,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胜诉,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约24.59亿元。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意思就是说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投资者,只要不自己提出不参与诉讼,那么就是默认参与的。这种设置的好处就在于许多投资者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不知道如何索赔求偿,那么这种自动加入诉讼机制可大面积的覆盖受害投资者,并让更多的受害者能得到赔偿。

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胜利开启了我国投资者维权的新篇章,虽然相关配套制度还在试行之中,其中必定还有很多细节不够完善,但康美药业诉讼的成功也是很有意义的。

希望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后能取得更多成效,为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