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情况,对7家核实为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因拒收人民币现金

7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1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7家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具体来看,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快递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分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600元罚款。

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缴纳房屋差价款,包头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警告,并处5.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

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早餐,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因拒绝在校学生使用现金在食堂消费,长治市德烨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2000元罚款。

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面包,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因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共同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整治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社会公众遇到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

央行开展拒收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2023年10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以下称现金)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有关规定,对线索核实查处。

截至2024年4月末,对8起拒收现金法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核实124起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拒收现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予处罚。

此前,在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媒体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曾志诚表示,从处罚案例看,发生拒收现金行为主要有这些原因:

一是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缺乏对员工开展现金收付的法律规范及业务培训。如近期被处罚的保险公司未对员工开展现金收取保费流程的培训,导致部分员工不熟悉现金收费流程,认为不能使用现金购买车险,因此拒收现金。

二是经营主体以成本控制、风险防控为由排斥或拒绝现金支付。如前期被处罚的某些单位没有配备收银人员、点验钞机、零钱等,导致无法收取现金;或是为防范员工收取现金后不上交、不入账而造成的挪用风险,要求员工不收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罗锐表示,现金是最基础的支付工具,对于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开展整治拒收现金工作,主要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保证现金顺畅使用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二是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等群体对现金的需求,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三是保障多元化支付方式的和谐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并存的多元化支付体系,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