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美国的生物安全法案。估计很多人都是看二手消息。我是把参议院的原文拿出来逐字逐句地研读。
法案规定的是禁止美国“行政机构”向竞争对手国家的生物技术供应商,采购或者获得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禁止向这些生物技术供应商贷款或者或者授予资金。
“行政机构”是个法律专业术语,包括1)行政部门,2)政府公司,3)独立机构(Independent establishment)。行政部门好理解。
政府公司是指由美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独立机构是指—— (1) 行政部门(美国邮政局或邮政管理委员会除外)内的机构,该机构不是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或其一部分,也不是独立机构的一部分; 和 (2)政府问责办公室。
所以,即使法案把所有的CXO公司都列到名单里面去,把所有可能与CXO沾边的技术也都算是生物技术。
它所限制的也就是这三类主体而已。这里有个细节需要澄清,美国医保局给美国药企的拨款和贷款以及其他资金支持,并不会受到限制。美国药企拿到这些钱去和中国CXO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那是药企和中国CXO的事情。除非这些药企就是政府成立或者控制的(控制还是有财务上定义,一般要达到一定比例)。
现在美国排名靠前的大药企没听说谁是受到美国政府控制的。
所以,结论就是市场曲解了法案的影响力。或者是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传播和曲解。法案对于中国CXO的影响根本就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