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一个项目引发4家券商:1家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3家警示函,7名保代收到警示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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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江苏证监局

1、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81号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2、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79号

3、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80号

4、关于对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2号

5、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2024〕61号

经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6、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0号

经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7、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然: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然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张然(身份证号码:34**********19)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静芳: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刘静芳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刘静芳(身份证号码:41**********06)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郑义、陈庆龄: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部分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

经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经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举、唐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2019年10月1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0日

附:

刚刚!大华所被罚没4132万,暂停证券业务6个月,某券商也因同一个项目暂停保荐业务6个月!

1、2024-05-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所)〔2024〕1号

我局决定:一、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792.14元,处以34,433,960.70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二、对范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颜利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胡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2024-05-13 16:31大华公众号发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3、14家上市公司接连取消续聘:山西汾酒 [600809]、甘李药业 [603087]等等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至客户函

5、2024-05-06华西证券[002926]: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428日至1027日。

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6、2024-01-03金通灵 [300091]: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2年至2016年,金通灵的审计机构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至2023年,金通灵的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而在财务造假开始的2017年,大华所成为金通灵年审机构,且连续多年为金通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所)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范荣,男,1963年4月出生,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颜利胜,男,1974年8月出生,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胡志刚,男,1968年6月出生,金通灵2017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在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局另案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6年审计收入合计6,886,792.14元(不含税)。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017年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此后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较高比例。根据大华所相关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至2021年公司建造合同收入分别为73,726.00万元、90,321.34万元、50,242.45万元、22,399.55万元、53,676.9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38%、46.43%、26.72%、15.60%、30.59%。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将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年报审计时,项目组发现金通灵建造合同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无可靠依据,项目经理就建造合同实际投入成本确认方法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项目合伙人范荣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大华所,以使大华所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见项目组编制的反映前述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处理情况的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职业判断严重不当。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建造合同收入,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占合同预估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金通灵存在三个建造合同项目,占当年建造合同收入比例达71.64%,是以供应商对项目的投入作为其自身投入并确认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完工进度,进而确认相应收入,该方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大华所首次承接金通灵年报审计工作时,认可金通灵的上述做法,并将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度的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签字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严重不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3.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了解关于建造合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未见对建造合同业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大华所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均称针对建造合同收入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我们了解、评估管理层对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入账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其中包括与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及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但是,2017年至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与建造合同业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2019年至2021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实际投入成本等关键财务数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仅在底稿中记录公司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计算过程。在2017年至2021年的底稿中也未见对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2019)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2019)第八条的规定。

(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部分项目现场监盘情况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存在明显差异,大华所未重新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未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2*12MW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大名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大名项目现场进行监盘并拍照,已发现该项目土建工程现场施工进度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供应商回函确认的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明显不一致,仍按照不可靠的供应商询证函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确认土建施工成本投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大名项目现场监盘照片、未见会计师对大名项目讨论的相关记录等。大华所针对异常情况,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2017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大华所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工程施工(新疆晶和源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未考虑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大华所于2018年3月29日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开展现场监盘,晚于资产负债表日近3个月。大华所未实施审计程序将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存在货物发运至项目现场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第五条的规定。

2.2018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就本年审计发现的大名项目重大异常,结合上年审计中了解的情况,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和财务舞弊风险,也未实施现场走访等进一步程序应对舞弊风险

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现大名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锅炉实际由金通灵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供货且尚未投产。大华所对大名项目开工两年锅炉尚未投产、收入确认与现场工程进度存在重大不一致未予怀疑,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状况,未对大名项目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程序应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风险。

二是大华所确认大名项目进度的主要证据存在异常。大名项目主要供应商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回函存在内容相互矛盾、函证地址与该供应商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等异常情形,大华所将可靠性存疑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恰当应对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对明显异常的回函未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在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和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以下简称河北盛滔项目)中,存在三份针对供应商的函证,仅有一次发函记录、但收到两次回函且内容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会计师未记录收到两份回函原件的原因,未关注上述回函的可靠性,未对该异常现象保持职业怀疑,未评估其对审计工作及结论的影响。

二是2018年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高纯硅项目主要供应商贵州省冶金建设新疆分公司回函显示,电炉成套设备采购已完成6套合同总额的85%,电炉成套设备安装已完成全部安装量的55%,但会计师认可公司账面设备采购及安装均为100%的完工进度。会计师未关注函证取得证据与账面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实际发生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河北盛滔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且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2019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大名项目自2017年年报审计以来现场施工没有进展,但审计确认的土建安装进度达92.69%、锅炉设备进度达38.95%。在项目组提出对大名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安排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审计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2020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会计师未关注实地访谈了解的完工进度与审定完工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大华所于2021年1月至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略钢项目)现场对客户执行了实地走访程序,访谈记录显示当时项目进度为土建整体完成60%、安装整体完成60%,但大华所2020年对略钢项目收入审定的土建工程进度已达78.30%、工程安装进度已达100%,与现场走访情况明显不符。大华所未充分关注访谈取得的审计证据与审定进度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恰当应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2)未关注建造合同业务确认的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略钢项目执行收入测算时记录工程安装进度为100%,但记录的设备、材料实际投入成本不到设备材料费预计总成本的50%。大华所未能关注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未对设备材料未全部投入即已完成安装的矛盾情况进行分析,未对上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能针对完工进度的合理性获取更多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5.2021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压缩空气站项目(以下简称凯赛项目)为金通灵2021年新增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建造合同项目执行了分包商合同审阅程序,对分包商的名称、金额、签订时间及合同条款进行列示,但未对2021年新增且确认收入较大的凯赛项目进行分包商审阅,也未对该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沛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的工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22年,上海运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确计算内江市星明能源有限公司80MW发电机组能效提升项目中重大融资成分金额,未将重大融资成分从预计总收入中准确剔除。大华所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并复核该项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金额,导致未能发现上海运能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范荣作为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颜利胜作为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志刚为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792.14元,处以34,433,960.70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二、对范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颜利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胡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10日

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我所在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依法对我所及相关人员处以行政处罚。我所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自觉接受各监管机构、企业客户及社会各方的监督,并按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在全所范围内组织深刻反省。

作为历经四十年发展和锤炼、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此次处罚,反映了我所在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面前存在的差距,在风险意识、内部治理、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此,我们深感痛心和惭愧,对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客户以及合作单位深表歉意,对在这一困难时期依然给予我们坚定支持和信任的各界伙伴深表感谢。

痛定思痛,我们将汲取教训、直面困难、正视不足、解决问题,本着对市场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广大员工负责的态度,坚定发展信心,坚守诚信底线,坚持执业准则,坚决落实财会监督执业责任,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我们将全面落实监管机构要求,提高风险管控标准,提升执业能力和水平,改进内部治理体制和质量管理制度。我们将持续坚持高标准的服务水平和审计质量,以服务国家建设、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为己任,继续提供更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回馈社会公众期待和广大客户信任。

大华是中国最早创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民族品牌。2011年至2021年,大华连续十一年在中注协综合排名中位居行业前十。在最新公布的2021年度排名中列第七位。大华在中国的服务网络遍布全国31座核心城市,逾八千名专业人员随时响应客户需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MOORE Global的重要成员,与各成员机构共同致力于实现全球战略愿景“More Connected”。

3、上市公司取消

1、山西汾酒[600809]

2024-05-14山西汾酒: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甘李药业[603087]

2024-05-14甘李药业: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致客户函

尊敬的客户:

我们非常抱歉地通知您,本所因承接上市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本所于2024 年5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2024年5月10日起-2024年11月9日止),2024年11月10 日本所恢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影响本所对贵司的 2024 年报审计业务,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期间,贵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聘任(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贵司 2024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不存在法律障碍

金通灵[300091]在创业板上市已有13年。金通灵的财务造假行为时间长达六年,且合计虚增营业收入9.3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29亿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发现”金通灵连续6年财务造假。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29 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10 月 27 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前述监管措施预计将对公司投行保荐业务开展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公司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页链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6 日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0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男,1964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男,1977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男,1968年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男,1985年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通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 业收入 分别为50,142.43 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2020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增营业收入50,142.4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54,973.13万元、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14,647.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767.16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经测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2022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营业收入6,893.0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98.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32.73万元。经测算,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第10.5.1条、10.5.2条、10.5.3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日

另附:

2024-03-15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中介机构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立足专业、勤勉尽责,保荐机构要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

一是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

二是持续运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提高执业质量。

三是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

2024-03-15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提高对公司内部人举报造假的奖励金额。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一案双查”、并联立案,对串通舞弊等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坚决执行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审计评估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执业中发现的造假和侵占线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