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刻意隐瞒对赌协议,在深交所督导完成后仍未解除,三年不受理其IPO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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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刻意隐瞒对赌协议,在深交所督导完成后仍未解除,三年不受理其IPO材料

近日,深交所发布了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4年第3期,总第45期),审核动态中通报了1起IPO监管案例,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刻意隐瞒签署的对赌协议,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说明主要关联方相关信息,运营服务业务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案例【刻意隐瞒对赌协议】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某发行人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刻意隐瞒签署的对赌协议

2017年11月,发行人与某公司等三家投资方签订协议,约定特定情形下发行人主要股东承担现金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系发行人及主要股东与相关投资方达成的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在发行人申报前已签署、申报时仍生效,且在本所现场督导完成后未解除,属于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的事项,但发行人未如实予以披露。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四名主要股东进行访谈,明确问及是否与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存在对赌协议,主要股东均隐瞒上述签署的补充协议,未如实向中介机构进行说明。

2.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说明主要关联方相关信息

2018年,某公司增资入股发行人并成为第三大股东,次年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即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由于某公司与集团公司存在持股、任职等关系,发行人将该集团公司及其相关企业认定为关联方。本所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及某公司、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要求发行人说明与该集团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协议约定或合作安排、第三大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等。发行人回复称,历史上与该集团及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主要涉及日常购销业务、融资担保,第三大股东增资入股支付的股权认购款均为自有资金。经查,发行人2017年曾与该集团公司签署合作投资意向书,约定该集团公司认购发行人股份,但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未如实说明;第三大股东增资入股发行人的款项中,有2,500万元直接来源于该集团公司的转款,发行人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3.运营服务业务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行人披露某运营服务项目按照实际水量、固定吨水单价据实结算收入,另两个运营项目结算水量与实际处理水量相同。

经查,发行人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项目结算水量与实际处理水量并不一致,某项目还存在每月结算水量不同但结算金额相同的异常情况。

此外,现场督导过程中,发行人未按照督导组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隐瞒对赌协议、抽屉协议,是发行上市审核领域常犯的老问题。虽然相关业务规则对此已有明确的披露要求,但仍有发行人“瞒而不报”。这些反复犯的老问题,反映出拟上市企业的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亟需进一步增强。鉴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隐瞒对赌协议、抽屉协议多个重要事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且存在不配合本所现场督导的情形,本所对发行人加重给予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并予以公开谴责;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对发行人违规事项存在核查把关责任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2024年第3期(总第45期)

一、深市发审总体情况1

二、发审政策动态3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8

四、发行上市监管案例9

五、常见问题解答11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2024年第3期(总第45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年4月30日

一、深市发审总体情况

1.IPO受理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无新增受理首发申请。

2.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12家,其中主板再融资受理6家,创业板再融资受理6家。2024年3月,主板再融资受理1家。

3.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受理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申请2家。2024年3月,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受理1家。

4.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及终止审核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召开6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6家,再融资1家;否决再融资1家;2家首发公司申请取消审议。2024年3月,本所未召开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34家,再融资12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2024年3月,本所终止审核首发18家,再融资5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

5.注册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报会注册首发7家,再融资17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注册生效首发12家,再融资17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2024年3月,本所报会注册首发2家,再融资1家。注册生效首发4家,再融资3家。

6.发行上市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有11家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其中主板3家、创业板8家,融资金额70.80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22.81倍,平均数为23.35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1.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新“国九条”提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并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加强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其中,“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从严监管分拆上市。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二是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三是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2.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4月19日,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制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健全“绿色通道”机制,优先支持突破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境外上市,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和实施程序。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

3.深交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近日,本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主板上市条件,增强稳定回报能力。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适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二是修改创业板上市条件,突出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质效。

4.深交所修订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

近日,本所修订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板块定位,明确市场预期。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具体化主板“大盘蓝筹”定位,突出行业代表性、增加科技元素,明确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研判。同步完善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进一步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明晰创业板“三创”“四新”的把握逻辑和标准,适度提高反映创新企业成长性的相关指标。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发行人要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针对性强化规范运作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要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三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加强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分力度,将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规定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四是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交易所审核,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的,本所可以依规直接予以终止审核。落实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纪律处分等自律监管惩戒力度。

本次同步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修订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条件,加大重组上市监管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二是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放宽创业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允许配套融资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优化配套融资额度。将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获得股份相关主体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继续持有或依规卖出相应股份。

5.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

近日,本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一督到底”原则。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本所依法依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遏制“一督即撤”现象。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增加“随机抽取”的现场督导方式,明确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人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明确上市委审议后至上市交易前,发生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本所可以按照需要启动现场督导。三是明确督导重点关注事项。与随机抽取现场督导不同,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更有针对性,主要结合项目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的涉嫌财务造假等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核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四是细化督导结果运用。根据现场督导结果,本所视情况相应采取补充问询、终止审核、提请现场检查、上报违法违规线索、纳入保荐人执业质量评价等措施。五是强化督导与自律监管的衔接。明确规定对督导发现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增加未督促有效整改前次申报问题以及老问题反复犯等从重处理情形;强调中介机构拒绝、阻碍、逃避本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本所可以采取暂不受理文件的纪律处分。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工作措施

2024年3月,本所针对1家IPO项目、1家再融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3份《监管工作函》,提醒发行人、保荐人重视信息披露质量和执业质量,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2.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4年3月,本所对2家创业板首发项目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盈利预测及发行定价过程的审慎合理性。

四、发行上市监管案例

案例【刻意隐瞒对赌协议】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某发行人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刻意隐瞒签署的对赌协议

2017年11月,发行人与某公司等三家投资方签订协议,约定特定情形下发行人主要股东承担现金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系发行人及主要股东与相关投资方达成的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在发行人申报前已签署、申报时仍生效,且在本所现场督导完成后未解除,属于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的事项,但发行人未如实予以披露。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四名主要股东进行访谈,明确问及是否与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存在对赌协议,主要股东均隐瞒上述签署的补充协议,未如实向中介机构进行说明。

2.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说明主要关联方相关信息

2018年,某公司增资入股发行人并成为第三大股东,次年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即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由于某公司与集团公司存在持股、任职等关系,发行人将该集团公司及其相关企业认定为关联方。本所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及某公司、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要求发行人说明与该集团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协议约定或合作安排、第三大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等。发行人回复称,历史上与该集团及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主要涉及日常购销业务、融资担保,第三大股东增资入股支付的股权认购款均为自有资金。经查,发行人2017年曾与该集团公司签署合作投资意向书,约定该集团公司认购发行人股份,但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未如实说明;第三大股东增资入股发行人的款项中,有2,500万元直接来源于该集团公司的转款,发行人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3.运营服务业务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行人披露某运营服务项目按照实际水量、固定吨水单价据实结算收入,另两个运营项目结算水量与实际处理水量相同。

经查,发行人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项目结算水量与实际处理水量并不一致,某项目还存在每月结算水量不同但结算金额相同的异常情况。

此外,现场督导过程中,发行人未按照督导组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隐瞒对赌协议、抽屉协议,是发行上市审核领域常犯的老问题。虽然相关业务规则对此已有明确的披露要求,但仍有发行人“瞒而不报”。这些反复犯的老问题,反映出拟上市企业的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亟需进一步增强。鉴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隐瞒对赌协议、抽屉协议多个重要事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且存在不配合本所现场督导的情形,本所对发行人加重给予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并予以公开谴责;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对发行人违规事项存在核查把关责任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交易所对于IPO企业分红的监管有什么考虑?

答:《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要严查严防拟上市企业突击“清仓式”分红。

我们按照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研究加强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行为的监管,引导拟上市企业承诺申报后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鼓励企业更多将累积利润留存用于企业发展或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日前,本所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了突击“清仓式”分红的具体把握标准,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

4月30日,本所修订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明确对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要求保荐人应当就IPO企业最近三年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进行重点核查,审慎发表核查意见,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