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加班费引导社会效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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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闻又有刚毕业的年轻人因过劳猝死,令人痛惜。

社会问题,一般都是经济问题。

我们今天来分析分析当下加班成风的问题。

看过前面几篇文章的读者,应该轻车熟路了。

按照惯例,我们先分析产权结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了加班费的产权归属于打工人。

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劳动投入的成本和劳动的产出价值可以明确知道。

在固定的工作时长之外,如果劳动产出价值(商品增值)大于劳动投入成本(即加班费)时,老板会持续投入加班费,赚取更多的商品增值。

在生产关系上,其它投入不变,单一要素投入遵循边际产量下降的规律。

随着加班费的投入,商品增值会逐步降低,直到商品增值等于加班费的时候,老板会停止劳动力投入,不再允许加班。

这时候打工人和老板的总收入最高,社会效率最高。

我们再来考虑交易费用。

这里我们主要考虑法律的执行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因为企业是市场主体,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从来都是费尽心思补贴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去监督企业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

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老板一般不会给加班费,此时商品增值不再受加班费约束,老板的收入只与商品增值有关。

为了商品增值最大化,老板会通过内部的激励机制诱使劳动力增加投入。直到先达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为止:

1.劳动力物理投入时间达到极限,即劳动力最大投入也只能是007,每天24小时做满

2.更换工作获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更换工作的成本

3.劳动力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明显大于诉讼成本

换工作、诉讼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是交易费用,离开了加班费的引导,劳动力投入大概率会达到低于社会平均回报率的状态,这样就降低了社会总体效率,降低了社会总收入。

现在超长加班问题、社会内卷问题,能怪资本家么?当然不能,因为交易费用摆在那里,你当老板你也是这样,老板的责任是让公司利润最大化。

这个问题的根源是执法不严,导致产权执行费用变高。

这也和地方政府一直以来重生产,轻民生有关。为了招商引资,地方政府会绞尽脑汁补贴企业,比如住房用地越来越贵,工业用地免费送,给企业补贴贷款利息,税收也有优惠。不执行的加班费其实也可以视为一种给企业的特殊补贴。

降低执行产权的交易费用,用加班费引导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提高社会总体收入,也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