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书:关于名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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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91民初11084号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

被告: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俊,执行董事。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与被告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叫卢俊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真叫卢俊公司立即删除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上的侵权文章《华谊兄弟的逐利地产梦》;

2.请求判令真叫卢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上发表经华谊兄弟公司审核的致歉声明,置顶并至少保留90天以上;

3.请求判令真叫卢俊公司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

4.请求判令真叫卢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10日,真叫卢俊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华谊兄弟的逐利地产梦》的文章。

该篇文章捏造虚假事实,并使用“这家公司的企业估值虚高是一定的,遇到一些问题崩盘也是一定的”“(华谊公司)从头到尾都在做梦,不愿拿出作品,也不愿意醒”等言论,对华谊兄弟公司进行恶意诋毁, 且将华谊兄弟公司与平安银行、恒大集团的合作以及华谊兄弟公司运营的电影公社等项目贬低为一种涉嫌违法的“空手套白狼”。

不仅如此,该篇文章还使用了华谊兄弟对地产就像吸了鸦片般迷恋”、“华谊兄弟折射出所有想在地产行(业)吞咽的外来嘴脸”、“这家企业很爱钱而且异常的爱钱等”贬损性言论,将华谊兄弟公司塑造为不务正业、为追逐利益而无所不用其极的负面形象。

真叫卢俊公司的文章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华谊兄弟公司的攻击、谩骂,严重降低了华谊兄弟公司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华谊兄弟公司的名誉权。截至2018年6月14日,真叫卢俊公司的侵权文章阅读量己达36337次,且经大量自媒体和个人引用、转载后,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答辩:

一、 真叫卢俊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未侵犯华谊兄弟公司名誉权。

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确系真叫卢俊公司注册设立,该公众号主要对国内地产行业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深度剖析,涉案文章系真叫卢俊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就华谊兄弟公司进入、深入地产行业的事实经过、现状进行比较客观的论述及评论。

真叫卢俊公司在撰写涉案文章时,绝非先立意要批判华谊兄弟公司才进行文章的撰写,真叫卢俊公司系通过在各大门户网站的财经频道检索相关信息、资讯,并参考华谊兄弟公司官方披露的文件、资料、信息,进行信息和事实的整合分析后,对相关事实进行中立客观的论述及评价,涉案文章所述华谊兄弟公司进行的地产项目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是为第三方多家媒体所报道和宣传的,均有依据可查,并非真叫卢俊公司凭空编造事实,真叫卢俊公司不存在任何的捏造、诽谤的侵权行为 。

无论是公众在阅读涉案文章后发表评论,或者自发性转发涉案文章均属于公民自由,真叫卢俊公司对大众的评论从未做出任何引导性行为。同时,涉案文章在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上仅有三万多次的浏览量,公众号仅有30万粉丝微博粉丝量也仅有15万,远远不及在网络平台上拥有千万级粉丝的自媒体,真叫卢俊公司属于中小型自媒体,影响力较小。

故,真叫卢俊公司所发布的文章未降低,亦不足以降低华谊兄弟公司的社会评价,真叫卢俊公司不存在损害华谊兄弟公司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情形。

二、 真叫卢俊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的语言未侵犯华谊兄弟公司名誉权。

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系第三方自媒体,对地产行业的事件、趋势进行评估评价。在媒体的报道文章中所使用的言论无非有三种:表扬、中立及批判,真叫卢俊公司在涉案文章中部分使用了批判性的文字,是就华谊兄弟公司近年来在地产行业的动向进行了中立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价,是在媒体报道中常见的评价方式。

在撰写涉案文章时,真叫卢俊公司为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及艺术性,运用了夸张、比喻及对偶等修辞手法,均是遣词造句、文章编辑中司空见惯的方式,属于评论文章中的常见方式。

华谊兄弟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是公众性公司,亦需要被公众评论和监督。对于媒体、大众的评价应秉承着谦抑的态度,把精力放在自身公司和经营体系的完善上,而并非追讨所谓的“批判者”。

三、 即便法院认定真叫卢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华谊兄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相关依据。

华谊兄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基于:

1、涉案文章的发布造成华谊兄弟公司商业价值的贬损和名誉下降;

2、涉案文章的发布造成华谊苏州影城项目亏损;

3、涉案文章的发布造成导致华谊兄弟股票暴跌,华谊兄弟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首先,如前文所述,涉案文章的内容及语言均未侵犯华谊兄弟公司的名誉权,同时涉案文章在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上仅有三万多次的浏览量,公众号也仅有30万粉丝,微博粉丝量也仅有15万,远远不及在网络平台上拥有千万级粉丝的自媒体,真叫卢俊公司属于中小型自媒体,影响力较小。

其次,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苏州项目广告投入合同均系由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影城苏州”)作为主体签订,而非华谊兄弟公司,华谊兄弟公司也非华谊影城苏州的大股东,华谊兄弟公司以此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属于主体不适格。

真叫卢俊公司已于2018年9月7日删除了涉案文章,即便真叫卢俊公司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的存续时间也较短,并无侵权后果。

值得强调的是,华谊兄弟股票价值的涨跌与华谊兄弟公司无直接关联。

股票的所有权人、权益人为股东(股民),而非华谊兄弟公司;鉴于华谊兄弟股票所有人并非华谊兄弟公司本身,故其股票的涨跌均和华谊兄弟公司损失无相关关系,华谊兄弟公司声称股票下跌导致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属于逻辑错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同时,华谊兄弟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文章直接导致其商业价值被贬损及名誉受损,亦无证据证明对华谊兄弟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更无证据证明华谊兄弟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涉案文章的关联性。

故,华谊兄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相关依据,真叫卢俊公司未造成华谊兄弟公司任何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

华谊兄弟公司是注册商标“华谊兄弟”、“华谊兄弟HBROTHER”、“华谊兄弟电影小镇”的商标所有权人,其中“华谊兄弟”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的主体是真叫卢俊公司。

2018年6月10日,真叫卢俊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发表了标题为《华谊兄弟的逐利地产梦》一文。

2018年6月14日,华谊兄弟公司首次发现此文章,其中华谊兄弟公司认为涉案文章存在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讽刺语言丑化原告名誉的事实;

存在捏造虚假信息、无中生有、漠视事实、歪曲事实、虚构行为目的并误导公众的诽谤事实(按照文章出现顺序):

1.“你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几乎就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事”;

2.“这对于收益利润一直不理想的华谊兄弟来说,这简直是天大的好事”;

3.“从此,华谊兄弟对地产就像吸了鸦片般迷恋”;

4.“华谊兄弟一定说了各种各样的故事来圆这个故事,因为本质上这家企业已经找到很好的空手套白狼招数”;

5.“电影市场如今正在风口,可以很好的融资,抵押的无非是一个个虚无的IP”;

6.“华谊兄弟什么都不做,就是报的时候露个脸”;

7.“王中军喊出了我拿出去1亿就要收回100亿的口号”;

8.“啧啧啧,这口气应该不是5年前懵懂的电影人会说的话了”;

9.“所以华谊兄弟收购了华远地产旗下的华远嘉利的全部股权及债权,有了这个壳,就可以在市场上独立拿地了”;

10.“因为华谊兄弟已经发现了地产的另一个真相:只要拖,土地就增值,一切问题都可以掩盖。所以你会发现,大概这五年,一直有华谊兄弟拿地合作的消息,但是能够拿出来的项目却乏善可称”;

11.“实在躲不过去的冯小刚公社,场景建好了,但是游客稀稀拉拉”;

12.“2017年上半年冯小刚公社的营业收入仅8764万元,营业负利润为1276.51万元,净负利润1189万元”;

13.“苏州项目营业收入只有4.5万元”,仍旧负债14.5亿元”;

14.“什么都没弄好,唯一做好的,是输出梦想未来的告知牌”;

15.“华谊兄弟用自己的口碑在地产赚了笔快钱,后面品牌和口碑,似乎自己也不是太在乎”;

16.“这家企业很爱钱而且异常的爱钱”;

17.“所以你说他走政策边缘,玩资本转换的游戏我相信是做的出来的,各种辗转腾挪凭空玩弄数据的情况也不是什么奇怪事”;

18.“这家公司的企业估值虚高是一定的,遇到一些问题崩盘也是一定的”;

19.“如今的华谊兄弟对电影已经失去匠心”;

20.“回顾华谊兄弟,浩浩荡荡五年时间,热烈的拥抱房地产,学遍的全是地产的戾气,翻云覆雨,钱钱交易”;

21.“奈何从头到尾都在做梦,不愿拿出作品,也不愿意醒”;

22.“地产折射出华谊兄弟的真实面目,华谊兄弟折射出所有想在地产行业吞咽的外来嘴脸”。

真叫卢俊公司主张在撰写涉案文章时,真叫卢俊公司为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及艺术性,运用了夸张、比喻及对偶等修辞手法,亦借鉴了门户网站所发布文章中的一些遣词造句,均是遣词造句、文章编辑中司空见惯的方式,属于评论文章中的常见方式。

截止至2018.6.14公证之日,该微信公众号的涉案文章阅读量为36337,至2018.8.30再次公证时,阅读量已经攀升至39964。且该文章下多为负面评论,例如:“群魔乱象,经济毒瘤”、“深圳坪山的华谊兄弟文化城,简直是骗地界楷模” 、“搞这么多,为了洗钱吧”、“赶紧回去把华谊股票抛咯”等。

此外,2018年6月14日。华谊兄弟公司发现涉案文章后,曾发布起诉警告声明,要求真叫卢俊公司立即删除文章内容、停止散布、转发相关文章。

2018.8.20-2018.9.20期间,涉案文章被大量转发,包括腾讯网、搜狐网、微头条等知名网站,且转发所在的栏目多属于财经类、证券类、地产类等与华谊兄弟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有高度交集的行业和领域。

真叫卢俊公司主张无论是公众在阅读涉案文章后所发布的评论,亦或是涉案文章经由其他媒体或个人自发性的转发,均属于公民的自由,真叫卢俊公司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引导性行为,且从评论的内容上可见,不少受众对华谊兄弟公司的社会评价本身就不高。

经询问,2018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真叫卢俊公司删除了微信公众号和网易号发布的涉案文章。

华谊兄弟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支出公证费共5080元,华谊兄弟公司主张对其它经济损失系综合考虑股票市值损失,涉案项目的广告投入的费用等各项因素计算得出。

认为:

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华谊兄弟公司是注册商标“华谊兄弟”、“华谊兄弟HBROTHER”、“华谊兄弟电影小镇”的商标所有权人,其中“华谊兄弟”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涉案文章中多次出现“华谊兄弟”等相关字眼,且文章内容主要是评论华谊兄弟公司的地产事业,直接涉及华谊兄弟公司的名誉利益,故华谊兄弟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名誉权诉讼。

真叫卢俊公司是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的经营主体,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上发表了《华谊兄弟的逐利地产梦》一文,该文章使用的相关用语明显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的语言侮辱。

真叫卢俊公司自认运用了夸张、比喻及对偶等修辞手法来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及艺术性,但违背了评论性文章客观真实、中立公正的要求。

真叫卢俊公司系通过在各大门户网站的财经频道检索相关信息、资讯,分析整合成涉案文章,其所提交的事实依据只是形成涉案文章的相关信息资讯来源,真叫卢俊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文章所依据的事实,真叫卢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涉案文章的相关言论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

涉案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第三人传播,阅读量至39964,后涉案文章被大量转发,且该文章下多为负面评论,足以导致社会对该企业产生负面的社会评价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因此,涉案文章具有语言侮辱、虚假陈述事实构成诽谤且足以导致华谊兄弟公司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的名誉权侵犯。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涉案文章已经被删除,华谊兄弟公司要求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华谊兄弟公司要求真叫卢俊公司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真叫卢俊公司之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鉴于涉案文章系通过真叫卢俊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进行公开传播,故法院判令真叫卢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对华谊兄弟公司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宜。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如前分析,涉案文章造成了对华谊兄弟公司的负面评价,足以阻遏利害相关第三人与华谊兄弟公司发生交易联系,从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华谊兄弟公司的经济收入,而且华谊兄弟公司系公开上市的公众型知名企业,涉案文章言论不但会严重影响公众企业的形象与声誉,而且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此种言论行为性质甚为恶劣。

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

同时,根据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与情节,确定损害赔偿额为10万元,华谊兄弟公司支出的公证费5080元亦应由真叫卢俊公司赔偿。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十日,向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

二、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508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98元,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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